本文摘要:
原告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全款购置汽车一辆但一直未收到汽车及格证原件致使汽车无法挂号上牌。后得知汽车及格证由某汽车生产商向某银行作了质押用于某汽车销售公司举行贷款。 在售车前汽车销售公司、汽车生产商及银行三方签订了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协议汽车销售公司基础无法交付汽车及格证原件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三个被告交付汽车及格证原件。 2.原告取得汽车所有权的认定。因汽车销售公司向原告交付车辆且支付了对等价款原告即取得车辆所有权作为隶属的及格证亦应随之转移。
原告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全款购置汽车一辆但一直未收到汽车及格证原件致使汽车无法挂号上牌。后得知汽车及格证由某汽车生产商向某银行作了质押用于某汽车销售公司举行贷款。
在售车前汽车销售公司、汽车生产商及银行三方签订了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协议汽车销售公司基础无法交付汽车及格证原件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三个被告交付汽车及格证原件。
2.原告取得汽车所有权的认定。因汽车销售公司向原告交付车辆且支付了对等价款原告即取得车辆所有权作为隶属的及格证亦应随之转移。被告银行占有汽车及格证妨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物权。
为淘汰诉累由被告银行直接向原告交付汽车及格证。
评析
案情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张谦)
1.三方签订的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协议性质认定。通过对协议内容及形式的审查汽车销售公司与汽车销售商、银行之间签订的协议实质是将汽车及格证作为推行条约的担保。
凭据我国相关执法划定担保物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且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具有处分上的支配性和可让与性即流通性。汽车及格证只是汽车切合国家对灵活车装备质量及其有关尺度要求的证明属于车辆隶属单证自己不具有产业属性与产业价值亦不具有流通性被告银行以羁系的方式占有汽车及格证并不属于法定担保类型不能发生设定担保物权的执法效力。
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银行应向原告交付汽车及格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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